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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式综合管理行政标志服装厂家

时间:2025-06-11 17: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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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机构中,取得行政证件且直接面向对象开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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